|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关于在市直单位集中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单位集中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以优化干部配置、增强工作活力、促进干部能上能下为目标,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根据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要求,机关内部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通过竞争上岗等工作,各单位在今年必须要有1/3以上的中层干部实现岗位交流,年轻干部(35周岁以下)、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要达到以下目标:科级领导职数6—10个的单位至少配备1个正科领导职位;科级领导职数11—20个的单位至少配备1个正科领导职位、1个副科领导职位(其中35周岁以下至少1人);科级领导职数20个以上的单位至少配备2个正科领导职位、2个副科领导职位(其中35周岁以下至少2人)。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要达到一定数量。
二、工作程序
(一)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
除2006年市直单位换届以来已全面开展过竞争上岗的单位,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开展的职位,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开展的职位外,市直各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都要集中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竞争上岗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在各单位内部实施,不面向所属单位调任。主要程序包括: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各单位党委(党组)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劳社保局审批后,将主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任职条件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每人可同时填报2个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由党委(党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3、笔试、面试。竞争上岗必须经过笔试和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侧重于测试应试者的实际领导能力、工作经验以及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劳社保局统一组织,采取闭卷测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侧重于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和心理素质,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或组织演讲等方式进行。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按一定比例量化并计入总分。各单位党委(党组)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任职。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办理任职手续。对拟任人选应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
双向选择工作在竞争上岗工作结束后,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参加双向选择的人员应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应按丽人劳社[2003]1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程序包括:
1、公布职位和组织报名。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将“三定”方案和《职位说明书》确定的各内设机构职位数向全体干部公开。符合条件的干部填写双向选择报名表,每人可同时填报2个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2、提交总结和民主测评。干部进行工作总结和策划,提交书面总结(岗位策划书、年度考核表等材料)。组织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开展民主测评。
3、进行选择。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填写的个人志愿提出本机构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党委(党组)审定。
4、确定上岗人员和考核等次。党委(党组)根据平时了解情况、个人总结材料、民主测评结果、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择意见等,按工作需要和合理配置的原则,统一平衡,确定各职位上岗人员和干部年度考核等次。
三、有关政策
1、每届内必须集中开展一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一般在班子换届后一年左右开展;届内中层岗位出现空缺的,一般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补缺。
2、在竞争上岗中提任的,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关于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年龄要求男53周岁以下(1954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女50周岁以下(195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继续任职的一般要能干满3年以上。
3、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发给任命书,明确任职年限和岗位要求,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需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4、现任中层干部在竞争上岗中未能担任领导职务(包括因年龄等原因不参加竞争上岗的),经考核合格,一般可转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在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不满意率达到20%以上,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非领导职务。
5、经双向选择后未上岗的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并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由组织安排教育培训或指定临时工作,单位酌情予以享受相关经济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的,该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等次;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试用1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2年试用后仍未能上岗的,予以辞退。
6、上派下挂等人员,本人不愿参加的,可保留原职位。本人要求参加的,应予以同意,其职位不再保留。
四、工作要求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实施过程中,要尽量扩大干部交流面,优化人员结构,同时又要注意保持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积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消除干部的思想顾虑。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作为建设学习型、节约型、廉洁型、效能型、责任型、创新型机关的重要抓手,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积极参与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对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人员,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3、在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实施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相当科级及以下人员的选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劳社保局联系。 |